(2016)湘0121民初6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贝贝、王贤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贝贝,王贤子,芦宏亮,梁晶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647-2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才敏,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被告李贝贝。被告王贤子。被告芦宏亮。被告梁晶晶。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贝贝、王贤子、芦宏亮、梁晶晶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67元,减半收取4983.5元,财产保全费3603元,合计8586.5元,由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培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