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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吕鹰图与韩秀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鹰图,韩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860号申请执行人吕鹰图。被执行人韩秀霞。申请执行人吕鹰图与被执行人韩秀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荣石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秀霞向吕鹰图支付赔偿款3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元、鉴定费600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经本院催促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石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永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