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行终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辛某,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郑行终字第4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克锋,河南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某。上诉人辛某(原审第三人),与第三人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28号。法定代表人李德耀,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段汉杰、佟帅,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张某某、张某某、辛某因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克锋,上诉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华,被上诉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段汉杰、佟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与上诉人张某某、辛某案外调解,双方就房屋产权问题达成协议。上诉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上诉人张某某、辛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上诉人张某某、辛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鉴于张某某已撤回一审起诉,原审判决应视为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某撤回上诉、撤回起诉;准予张某某、辛某撤回上诉;三、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视为撤销。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某、张某某、辛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伟审判员 朱 凯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泽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