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2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傅荣辉与被告蒋小河、陈仕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荣辉,蒋小河,陈仕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民初576号原告傅荣辉,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蒋小河,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安区。被告陈仕彬,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负责人张晓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荣辉与被告蒋小河、陈仕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傅荣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荣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9.5元,由原告傅荣辉负担。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桂艳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