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特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甲,刘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1755号申请人刘甲。申请人刘乙。本院于2016年4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刘甲、刘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柳正权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甲、刘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发生纠纷,于2016年3月17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刘乙的医疗费、车损费凭据支付及误工费1260元、护理费441元,合计1911元由刘甲支付;二、刘甲车损自负。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柳正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付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