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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雨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雨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315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李雨雷。本院在受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雨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