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2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正龙与东莞市金盈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市拓菩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拓菩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夏丙华、朱蓉、郑旭军、吕远东、吕念东、朱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龙,东莞市金盈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市拓菩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拓菩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夏丙华,朱蓉,郑旭军,吕远东,吕念东,朱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754号原告:王正龙,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委托代理人:叶玉斌,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桂静,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东莞市金盈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北栅河潭岗路7号一楼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9248373-5。法定代表人:夏丙华。被告:东莞市拓菩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洋乌村升平南路79号。法定代表人:李柏城。被告:东莞市拓菩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太公岭村渭兴路2号B区。组织机构代码:58825866-9。法定代表人:陈文东。被告:夏丙华,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被告:朱蓉,女,汉族,1976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被告:郑旭军,男,汉族,1980年7月19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被告:吕远东,男,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被告:吕念东,男,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被告:朱山,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龙诉被告东莞市金盈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市拓菩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拓菩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夏丙华、朱蓉、郑旭军、吕远东、吕念东、朱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龙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东莞市金盈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市拓菩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拓菩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夏丙华、朱蓉、郑旭军、吕远东、吕念东、朱山价值人民币265,000元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提供相应的信誉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正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东莞市金盈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市拓菩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拓菩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夏丙华、朱蓉、郑旭军、吕远东、吕念东、朱山价值人民币26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龚国柱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人民陪审员  叶沛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全纯芳赖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