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兴喜与陈万海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喜,陈万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085号原告李兴喜,男,汉族,1977年6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陈万海,男,汉族,1981年11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喜与被告陈万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万海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原告告知应交纳公告费,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淑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