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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兴喜与陈万海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喜,陈万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085号原告李兴喜,男,汉族,1977年6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陈万海,男,汉族,1981年11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喜与被告陈万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万海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原告告知应交纳公告费,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淑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