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6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45号。法定代表人黄忠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乃新健,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40号东方金融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孙严,该公司总经理。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盛美审判员 黄 宇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