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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刑更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曾燕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燕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440号罪犯曾燕福,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8)汕中法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燕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曾燕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曾燕福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燕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2次;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20万元已缴纳200元,有���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燕福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燕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晖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