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玉开与神木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开,神木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2189号原告王玉开,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神木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法定代表人王文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开诉被告神木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开撤回对被告神木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项晓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俊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