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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0财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高月合与马会超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月合,马会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0财保141号申请人高月合。被申请人马会超。申请人高月合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马会超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马会超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