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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03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岳殿福诉被告宋吉伟、高健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殿福,宋吉伟,高健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3民初878号原告:岳殿福,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被告:宋吉伟,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被告:高健林,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中富街11-6号。法定代表人:赵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殿福诉被告宋吉伟、高健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殿福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殿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