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璇诉武汉市硚口区帕帕罗帝面包店劳动仲裁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璇,武汉市硚口区帕帕罗帝面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李璇,女,199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帕帕罗帝面包店,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38号凯德广场B1层08A号。法定代表人刘华,系该公司经营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硚劳人仲裁字(2015)第39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帕帕罗帝面包店3日内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帕帕罗帝面包店的银行存款1634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