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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鲜瑞与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鲜瑞,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李鲜瑞,女,汉族,1968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鲜瑞申请执行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鲜瑞按照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6执168号的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发兵审判员  王光献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