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21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喜良与被执行人勃利县东新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良,勃利县东新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28号申请执行人刘喜良,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委托代理人崔银菊,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被执行人勃利县东新煤矿。法定代表人李晓东,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喜良与被执行人勃利县东新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民商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勃利县东新煤矿已被国家关闭,有关井补偿款待发,被执行人同意用关井补偿款给付欠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须等关井补偿款下发后才能继续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勃民商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