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民终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汪树明与江小东、金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小东,汪树明,金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终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小东,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69********,住浙江省常山县紫港街道紫港小区**幢西中***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曾火旺,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祝显奇,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树明,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84********,住浙江省常山县白石镇白石村苏家科自然村*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文杰,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建伟,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金英明,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70********,住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梅园小区**幢*单元***室。上诉人江小东为与被上诉人汪树明、原审被告金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2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小东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小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小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江小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审 判 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詹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