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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欧友进与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友进,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02行初37号原告欧友进,男,194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下藤路十锦小区10号。法定代表人王代顺,局长。委托代理人郑雄英,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楸,男,该局工作人员。原告欧友进诉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补偿合法,不再起诉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友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人堃人民陪审员  史锦红人民陪审员  吴志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上群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