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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5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连州市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山分公司与张洪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州市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山分公司,张洪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5民初55号原告:连州市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山分公司,地址: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负责人:文金坪,男,汉族,1950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连州市连州。被告:张洪钿,男,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原告连州市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山分公司诉被告杨发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州市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连州市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山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海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覃秀娟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