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杨景军与杨景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军,杨景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952号原告杨景军,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隋晓滨,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景民,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景军诉被告杨景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