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滁州市青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青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315号原告:滁州市青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486112570L(1-1)。法定代表人:徐礼春,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志戈,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史佃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智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德友,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查夕聪,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青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青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青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青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99元,减半收取11799.50元,由原告滁州市青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世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