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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梅卫平与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卫平,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梅卫平,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南皮县。被执行人: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城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75594-5。法定代表人:叶若一,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卫平与被执行人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非诉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梅卫平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捷产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中捷劳仲案字(2014)07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顺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庆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