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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武韩申请执行陕西王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武韩,南文婷,平云团,苗玉梅,陕西王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张武韩申请执行人南文婷申请执行人平云团申请执行人苗玉梅被执行人陕西王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武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012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王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退还购房款94799元,并支付从2014年4月25日至付清之日银行贷款利息12083.71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22日),支付迟延履行利息4159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22日,)承担案件受理费1198元,执行费用1340元;南文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012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王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退还购房款119280元,并支付从2014年4月29日至付清之日银行贷款利息15119.4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22日),支付迟延履行利息5233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22日),承担案件受理费1325元,执行费用1709元;平云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012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王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退还购房款141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4月18日至付清之日银行贷款利息18148.27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22日),支付迟延履行利息4994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22日),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用2038元;苗玉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012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王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退还购房款116500元,并支付从2014年7月13日至付清之日银行贷款利息13234.4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22日),支付迟延履行利息4089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22日),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用1667元;上述四案,我院合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王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王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王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王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766.78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杨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科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