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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邹海章与袁禄超等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海章,袁禄超,吴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1号申请执行人邹海章,男,生于1974年9月21日,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居民,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平乐上村南区85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32号2幢10-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7409210016。被执行人袁禄超,男,生于1968年9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白鹿镇金佛村二社2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6809067430。被执行人吴小琴,女,生于1975年7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白鹿镇金佛村二社2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507016982。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邹海章申请执行袁禄超、吴小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2016年4月29日,被执行人吴小琴向在2016年4月29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邹海章支付租金5000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袁禄超、吴小晓琴所欠申请执行人邹海章的租金余款,于2016年5月底前支付15000元,2016年9月前支付10000元,2016年12月底支付10000元,余款下52000元在2017年8月底前支付完毕。现申请执行人邹海章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合江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袁禄超、吴小晓琴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邹海章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余自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