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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俊江与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江,陈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684号之一原告李俊江,男,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陈珍,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江与被告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俊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俊江负担。审 判 员  文 莲代理审判员  钱星汝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温丽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