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特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司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俞文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特174号申请人司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柳州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黎睦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颜,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俞文辉,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村XX号XX室。申请人司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能公司)与被申请人俞文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司能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10493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1、仲裁裁决认定俞文辉每月工资是3,000元,根据这个标准司能公司已经发放了,并不存在工资差额。俞文辉的工资由绩效工资和固定工资组成,固定工资已经发放了。由于俞文辉的考核没有达标,所以司能公司不发放绩效工资。仲裁裁决第一项要求司能公司支付的工资差额1,129.47元实际就是绩效工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俞文辉的试用期为6个月,但其入职以来没有完成考核要求,在召开会议、进行培训时不配合,因此司能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这种情形下,司能公司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第二项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综上,司能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新员工入司培训学习卡一份、绩效合同三份、工资计算依据的资料一套、电子邮件一份。被申请人俞文辉答辩称:面试时约定俞文辉的工资是4,700元,绩效完成后另有奖金,司能公司并没有说过没有完成绩效要从4,700元里面扣。司能公司以没完成绩效扣钱没有经过俞文辉同意,应予补发。俞文辉是配合工作的,司能公司应支付补偿金。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仲裁期间,司能公司虽主张俞文辉绩效未达标,但并未向仲裁委员会提供新员工入司培训学习卡,未证明已将绩效考核办法告知俞文辉,仲裁委员会据此在核算俞文辉工资差额的基础上作出裁决,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鉴于俞文辉以司能公司克扣工资等为由提出辞职,仲裁委员会根据查明的工资差额,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裁决司能公司支付补偿金,亦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上述分析,本院确认司能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司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10493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司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叶 佳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