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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山东永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济宁市兖州区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永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济宁市兖州区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1368号原告:山东永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官庄村。法定代表人:陈金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延英,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夫红,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书蕙,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九一医院北门。法定代表人:辛绪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永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永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发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子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