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7执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兆森与刘传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森,刘传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7执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兆森。被执行人刘传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兆森与被执行人刘传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到位标的15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传鸿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1127执1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兆森发现被执行人刘传鸿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王正东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