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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2刑初51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家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1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被害人郑某身体并致郑某轻伤二级。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和妻子吴某、哥哥陈某乙到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口邮政大厦对面江滨公园与被害人郑某就双方债务问题协商未果,由此双方发生争执、拉扯,陈某甲用右手先后共打了郑某左脸三巴掌,造成郑某左耳鼓膜紧张部不规则穿孔。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经福建闽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被害人郑某被打后步行至四鹤派出所报案。被告人陈某甲随后也到四鹤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郑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5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陈某乙、吴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甲现场指认笔录与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与现场照片、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延公物鉴(医)字(2015)2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福建闽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郑某出具的收条与谅解书、本院(2016)闽0702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和被告人陈某甲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该案系民事纠纷引发,且经本院主持调解,已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郑世文审 判 员  林 洁人民陪审员  林 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惠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