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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刘祥勇、刘祥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兴化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1民初283号原告江苏兴化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负责人王某某,行长。委托代理人花某某(特别授权)。被告刘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江苏兴化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专营支行)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专营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专营支行诉称,2014年4月16日,被告刘某某因经营需要向我行借款10万元,约定到期日为2015年4月10日,年利率为12.6%,利随本清,并对逾期还款的罚息及复利作了约定,被告刘某某为被告刘某某的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被告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被告刘某某未能按该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诉请判令被告刘某某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按年利率12.6%计算)、罚息(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9%计算)、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原、被告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在该合同中,农商行专营支行为贷款人,刘某某为借款人,刘某某为担保人。合同约定,借款数额100000元,期限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年利率12.6%,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逾期还款在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两年;担保范围为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合同成立当日,农商行专营支行即向刘某某发放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100000元,刘某某在借款借据上签名确认。刘某某取得贷款后,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刘某某亦未履行连带偿还责任,原告遂提起本案之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农商行专营支行已按约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被告刘某某本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但其未能按约履行,依法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被告刘某某所欠贷款本息10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应立即偿还,被告刘某某应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某某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某某追偿。故原告农商行专营支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某某某某银行某某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按年利率12.6%计算)、罚息(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9%计算)、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二、被告刘某某对被告刘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某某、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费23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海陵支行;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201101040668868;行号:103312820114)。审 判 长  刘爱民代理审判员  周鑫涛人民陪审员  姚永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