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林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675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2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贝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林某在温岭市泽国镇牧西村泽牧路295号开设了林某加工厂从事鞋子加工业务。至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林某因经营出现困难共拖欠向某甲、刘某甲等28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33588元,并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上述工资。2016年1月4日,温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3日内付清上述工资,但被告人林某一直未能支付。2016年2月28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黄龙派出所民警在温州市鹿城区黄龙亿旺宾馆322房间抓获被告人林某。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现上述拖欠的工资已全部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向某甲、赵某、刘某甲、向某乙、谭某、黄某、曹某、田某、王某、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证明,调查终结报告,期限改正指令书,工资确认单书,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已付清拖欠工资,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江俊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