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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慈溪市天元镇新宏拉丝厂与尤小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天元镇新宏拉丝厂,尤小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402号原告:慈溪市天元镇新宏拉丝厂。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余庵公路旁(凉亭弄村)。投资人:邹忠根,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邹挺,系该厂总经理。被告:尤小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天元镇新宏拉丝厂诉被告尤小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慈溪市天元镇新宏拉丝厂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 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