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执5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忠与金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594-1号申请执行人:陈忠,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金良,男,蒙古族,牧民。本院对陈忠诉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77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金良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德社的存款(账号:)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勾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阿拉木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