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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财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江龙道与叶自应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龙道,叶自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财保144号申请人:江龙道,194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叶自应,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本院在审理江龙道与叶自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龙道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