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珲执恢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齐景春、李桂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珲执恢字第3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齐景春、李桂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珲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齐景春、李桂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齐景春、李桂兰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齐景春、李桂兰自动向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已履行(2013)珲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结案。本院认为,(2013)珲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于(2013)珲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3)珲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