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6民初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岷县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庞某某、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岷县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庞某某,李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00331号原告岷县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法定代表人郭某,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庞某某,男,汉族,1973年9月2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7年3月12日生,甘肃省岷县人,系某电视台职工,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岷县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庞某某、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岷县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岷县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岷县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岷县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鸿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