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肖洒、成都冠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洒,成都冠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17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洒,男,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冠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东路48号。法定代表人梁山,系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肖洒与被上诉人成都冠孚投资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书。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成都冠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都冠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都冠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云霞代理审判员 刘冠男代理审判员 谈光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