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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路文华与韩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文华,韩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5民初702号原告:路文华。被告:韩翠平。原告路文华诉被告韩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翠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文华诉称,2013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年利率20%,每月利息1000元在每月1日前支付,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利息支付至2015年11月,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本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韩翠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年利率20%,被告在每月1日前支付原告利息1000元,但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2015年12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利息,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等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韩翠平向原告路文华借款60000元,因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且被告拖欠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翠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路文华借款60000元。二、被告韩翠平支付原告路文华利息(至2016年1月为1000元,剩余按年息20%计算至付清为止),与上述款项一并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诉讼保全费820元,由被告韩翠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