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与刘焓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刘焓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89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代表人刘振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娟娟,女,汉族,1976年6月29日。委托代理人赵毫东,男,汉族,1986年7月26日出生,有特别授权。被告刘焓,男,汉族,1991年1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诉被告刘焓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美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