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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彭波与向丽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786号原告彭某,女。委托代理人彭文光,男,1936年11月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龙山县人,教师,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城北路42-12号,身份证号码:4331301936********。委托代理人彭斌,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某,女。原告彭某诉被告向某某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梓君、人民陪审员李桂珍、何远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彭斌,被告向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位于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湘鄂南路益源世纪花苑2栋202室的一套房屋因相邻的被告向某某所有的1栋302室卫生间排污管破裂渗水,自2012年6月发现渗水以来的两年多时间内,致使原告家中的墙壁、柜子、床、地板等毁坏。渗水以来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向某某要求其及时修复,但被告不予配合,2014年12月,在县房管局的主持下,经聘请专人维修,更换了被告家中的卫生间排污管,原告家中的渗水问题才得以彻底解决。原告家中财产受损因被告向某某家中水管破裂所致,经与被告协商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财物损失30000元(具体以评估金额为准);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同时,原告在庭审中还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鉴定费用3000元。被告向某某辩称,自己家中卫生间内未曾出现过积水,一直正常使用房屋,不存在水管破裂和排污管漏水的事实;房屋漏水,与本人无关,自己也是被害人,为查找漏水原因,自己房屋的主卧、客厅、厨房地板被撬开,本案应该追加房屋建设单位为共同被告,查明漏水原因;原告彭某提出的赔偿损失请求,无证据支持,且原告彭某主张的损失与本人正常使用自己的房屋不存在因果关系,我没有义务为原告赔偿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方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彭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彭某的身份情况。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龙山县益源世纪花苑2栋202室是原告彭某所有。3、照片复印件5份,拟证明彭某202房屋受损的情况。4、王庆新的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彭某家里受损是由于被告家里粪水管破裂长期渗水造成的。5、天信造价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一份以及鉴定发票一份,拟证明经过鉴定,彭某房屋达损失21850元,同时原告方花了鉴定费3000元。经当庭举证质证,对于原告方上述证据被告方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第2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第1、3、4、5组证据均提出异议,不予认可。为支持其诉讼主张,被告方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向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向某某身份情况。2、照片一组4张,拟证明被告居住的3楼与4楼房屋卫生间粪水管有一处破裂,不是被告使用问题,而是建筑商的质量问题。3、住宅质量保证书一份,拟证明2008年房屋交房,2012年原告方家里渗水,房屋还在5年保修范围内,被告本人也是受害者,原告的诉讼对象搞错了,不应该告被告,应该要告房屋开发商彭开权。4、维修人员王庆新的录音一段(光盘一个,当庭播放),拟证明被告家卫生间粪水管破裂,不是被告使用不当,被告也没有使用房屋卫生间,是房屋地基下沉造成的。5、照片一组4张,拟证明原告房屋漏水,开发商一直维修,只是没有查到原因,被告家也是受害者,不应该告被告。经当庭举证质证,对于被告方上述证据原告方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第1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第2、4组证据反而证明了原告的受损正是被告家的粪水管漏水造成的;第3、5组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缺乏证明力,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依法调取的2组证据:1、向云成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彭某家里遭到损害,是向某某家里粪水管破裂造成的,经过二次维修才找到原因,不是地基下沉造成粪水管破裂。2、证人王庆新的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原告彭某家漏水是王庆新找人维修好的,是经过多次检查,发现是向某某家卫生间粪水主管破裂一寸来长的口子,把这根主管换了以后也就没有听到讲彭某家里漏水了。上述二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对于第1、2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原告方无异议;对于第1、2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被告方不认可。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原告方提供的第1、2、3、5组证据,被告方提供的第1组证据,本院依法调取的二组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均为本案有效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方提供的第4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院依法调取的两组证据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应认定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方提供的第2、3、4、5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但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位于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湘鄂南路益源世纪花苑2栋202室的商品房系原告彭某所有,该小区与其房屋相邻的1栋302室的商品房系被告向某某所有。原告彭某自2012年6月以来发现连接被告向某某房屋一侧的自家的房间出现渗水,致使其房屋装潢、地板、柜子、墙壁、床等财物发生霉变、受潮、开裂等损毁,导致主卧不能正常使用。发生损害后原告彭某为找到渗水原因,多次联系被告向某某、物业公司、开发商、县房管局查找渗水原因、进行维修,一直未查找出渗水原因、修理好房屋渗水问题,直至2014年12月,在县房管局的主持下,经聘请专人维修,才查明房屋渗水系被告向某某的卫生间内连接上、下楼层的主排污管靠近房顶处约一寸长的裂口所致,经更换向某某家中卫生间的主排污管后,原告家中的渗水问题才得以彻底解决。经天信造价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彭某房屋因渗水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为21850元,原告花费了鉴定费3000元。上述事实,有本院予以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告彭某系益源世纪花苑2栋202室商品房的所有人,其房子因被告家房屋内的主排污水管破裂渗水导致房间装潢及柜子、床等物品毁损,经济损失经鉴定达21850元及原告为此所花的鉴定费用3000元,均应得到赔偿。商品房房间内上、下排水管作为房子必备的设备是商品房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商品房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有义务对房屋行使管理职责,在本案中,渗水原因在于被告向某某家卫生间内排污管破裂,引起污水渗漏,造成楼下邻居原告彭某家连接被告向某某家卫生间一侧的房间装潢及柜子、床等物品毁损,产生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向某某家卫生间主排污管破裂是导致彭某这一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被告向某某作为房屋的所权有人有义务对房屋行使管理职责,因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义务,即被告向某某应赔偿原告彭某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被告向某某在庭审中辩称,渗水的发生是事实,是整个小区商品房的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是房屋地基下沉导致的,且房屋及附属设备均在保修期内,要赔应该是开发商赔,不应该由被告赔。但被告向某某家中卫生间的主排污管破裂是否在房屋保修期间内,是否由该小区开发商承担责任,是向某某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处理的范围,故被告向某某的这一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向某某赔偿原告彭某经济损失2485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有金钱给付义务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向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梓君人民陪审员  何远珍人民陪审员  李桂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熊梓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