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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民初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沈海清与徐正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清,徐正风,胡响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3481号原告:沈海清。被告:徐正风。委托代理人:朱夷平。委托代理人:陈越桑。第三人:胡响和。原告沈海清诉被告徐正风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陈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工作变动,本案由审判员XX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姚亮、人民陪审员谢晓音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徐正风申请追加胡响和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海清,被告徐正风委托代理人朱夷平、陈越桑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胡响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同为桐乡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2013年底,桐乡市文联各协会作品评奖,原告根据民协作者发表杂志级别,奖项排名为陈曼青(二等奖),姚海松、沈海清(三等奖)、徐正风(优秀奖),被告认为评奖排名不公,为了发泄,多次在“桐乡故事QQ”和“故事沙龙”活动中谩骂。自2015年7月11日开始,被告又在雪晴故事论坛用“飞鱼”“愤怒的虎”注册名,公开诽谤原告“雅贿”,公开辱骂原告“无耻加可耻”,文友多次劝阻,但被告不听。2015年9月20日开始,被告又用“风华正茂”“洪七公”等注册名,指名道姓公开对原告进行恶毒人身攻击,称原告为“假编辑”,辱骂原告为“驴蛋”“小人”,用“大郎”“猥琐的嘴脸”“贱人的德性”等字语进行人身攻击,对原告精神和工作造成极大影响,在文艺界和故事界对原告造成了极坏影响,并严重影响原告投稿发表作品。9月22日,被告在“雪晴故事论坛·写手茶社”发表“沈海清的事迹是雅贿、贴金还是作假?”用“一、二”和“待续”的形式,公布无辜者颜跃华、沈一、徐雅琴等6人名字,进行侮辱,并对已逝的朱伟进行人格侮辱。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要求:1、被告澄清事实、停止侵害原告姓名权、名誉权,消除影响,并在雪晴故事论坛及当地报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投稿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3000元。审理中原告将徐正风侵害其名誉权的事实理由归纳为以下四点:1、“风华正茂”发表在雪晴故事论坛的帖子--“假冒编辑沈海清”;2、“风华正茂”发表在雪晴故事论坛的帖子--“沈海清的事迹是雅贿、贴金还是作假”;3、“洪七公”发表在雪晴故事论坛的“大郎跳梁”连载故事;4、“风华正茂”发表的辱骂沈海清的帖子(原告证据第11页)。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在雪晴××论坛及当地报刊(桐乡新闻或今日桐乡,由被告择一)公开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3000元。被告徐正风答辩称,事情起因并非原告所称,而是因为原告发表了关于“陈洪标”的帖子,回帖跟帖的过程中原告将矛头指向被告;原告存在攻击被告的事实。1、关于“假编辑”,沈海清自己也认可当时自己确实不是编辑;2、“雅贿”“贴金”的帖子经核对,并不完整;3、“洪七公”并非被告网名,“洪七公”发的帖子与被告无关;4、原告举证的辱骂的帖子是否完整,被告有异议。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人胡响和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一、网络下载的打印材料14页、报纸复印件3页,证明被告徐正风在雪晴故事论坛辱骂原告,报纸证明原告曾经确实是编辑,徐正风在雪晴故事论坛上称原告是假编辑,与事实不符。二、桐乡市中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体本身有××。三、打印件2页,证明“飞鱼”和“风华正茂”都是被告徐正风,双方的矛盾都是“飞鱼”挑起。被告对证据一第9、10、12、13页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余打印件三性均有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三的三性均有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对证据一打印件中第9、10、12、13页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第11页,虽然被告有异议,但经本院核实,该页面内容在2016年3月25日仍然存在,且与原告提供的打印件内容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一其余打印件及复印件,因被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原告未提供原始页面及原件,故不予确认。原告的证据二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证据三,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该证据亦无法证明“飞鱼”系被告徐正风,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被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帖子打印件7页,证明双方的矛盾是有起因的,因为原告在网上发了关于“陈洪标”的帖子,后面有很多跟帖,但是不是被告所发,双方矛盾是因为帖子的回帖和跟帖造成的,不是被告原因。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因原告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且被告未提供原始页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本院不予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风华正茂”于2015年9月20日在雪晴故事论坛发表帖子称“假编沈海清,你穿了个马甲就能充编辑装逼了?……疯狗似的到处咬人……造谣中伤是你沈海清的喜好,贬低侮辱是你沈海清的嗜好,人身攻击是你沈海清的爱好……露尽小人底裤!一副猥琐的嘴脸,一副贱人的德性!”“风华正茂”在雪晴故事论坛发表帖子称“假冒编辑沈海清:你为什么要无中生有,捏造事实,造谣惑众,气急败坏,恶意中伤别人,难道你人品不减当年?道德不减当年?脾气不减当年?!”“风华正茂”在雪晴故事论坛发表帖子“沈海清的事迹是雅贿、贴金,还是作假?”另认定,雪晴故事论坛是雪晴网所设的公开论坛,雪晴网负责人为胡响和。雪晴故事论坛上用户名“风华正茂”是被告徐正风注册。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名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被告在公开性论坛上发表帖子所作的上述言论,从言论的内容可知,被告有主观上的故意,且上述侮辱性的语言,客观上会导致浏览者对原告作出负面的评价,对原告的精神也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故被告的上述言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考虑到该侵权行为是在雪晴网的雪晴故事论坛所为,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雪晴故事论坛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要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桐乡本地报刊公开道歉的诉请,不予支持。至于原告的损失,因其并无证据证明其投稿被拒与被告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原告因此事精神上会受有一定伤害,并考虑原告维权所发生的费用,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0元。徐正风关于事出有因及沈海清亦对其进行攻击的意见,徐正风并无证据证明,即使确实存在,也不影响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正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雪晴网雪晴故事论坛”发帖对原告沈海清公开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二、被告徐正风酌情赔偿原告沈海清损失600元。三、驳回原告沈海清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徐正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XX芳代理审判员  姚 亮人民陪审员  谢晓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