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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良盛与殷靖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良盛,殷靖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840号原告:杨良盛,男,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殷靖中,男,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负责人:柯超英,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杨良盛诉被告殷靖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杨良盛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杨良盛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杨良盛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良盛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良盛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