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智熙与情茶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情茶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彭智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第2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情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九一街203号百货大楼三层301室。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智熙。上诉人情茶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智熙产品销售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60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情茶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城区,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6023-1,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智熙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本案系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属侵权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原告系通过网络购买产品,原告在其住所地收到货物后发现涉案产品涉嫌假冒伪劣,其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琦附:法律条文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