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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2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湖南联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德润力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联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广东顺德润力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2385号原告湖南联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乌山镇徐家桥219号。法定代表人朱华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治伟,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顺德润力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上佳市居委会青龙南路东晓华庭103号商铺首层。法定代表人林丽章。委托代理人李思远,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湖南联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德润力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顺德润力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联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顺德润力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联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顺德润力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4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73.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2693.5元,由原告湖南联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潇人民陪审员  周树刚人民陪审员  陈佳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