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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敬敬、焦君昊与赵志勇、刘兰香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敬敬,焦君昊,赵志勇,刘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255号申请人:刘敬敬,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焦君昊,男,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赵志勇,男,汉族,齐河县。被申请人:刘兰香,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刘敬敬、焦君昊与被申请人赵志勇、刘兰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民初13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赵志勇、刘兰香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志勇、刘兰香的债权300000元,查封期间不得领取、支付、转让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