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敬敬、焦君昊与赵志勇、刘兰香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敬敬,焦君昊,赵志勇,刘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255号申请人:刘敬敬,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焦君昊,男,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赵志勇,男,汉族,齐河县。被申请人:刘兰香,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刘敬敬、焦君昊与被申请人赵志勇、刘兰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民初13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赵志勇、刘兰香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志勇、刘兰香的债权300000元,查封期间不得领取、支付、转让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