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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夏翠香与谢秋福、谢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翠香,谢秋福,谢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1490号原告夏翠香,女,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被告谢秋福,男,1963年7月9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被告谢建波,男,1985年1月18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翠香与被告谢秋福、谢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翠香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夏翠香负担1150元,本院退回原告夏翠香1150元。审判员  张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