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2421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旦曲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旦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421刑初6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旦曲,西藏那曲县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那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检察院以那检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旦曲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那曲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旦曲需要进行精神鉴定为由,以那检刑撤诉[2016]0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旦曲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那曲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旦曲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刘 期 波审判员 次仁德吉审判员 何 晓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格桑玉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