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黎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黎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87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黎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73元,财产保全费478元,共计951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 判 员 徐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