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福州鑫鼎亿贸易有限公司与雷婷婷、阔桂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鑫鼎亿贸易有限公司,雷婷婷,阔桂风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799号原告福州鑫鼎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2#写字楼18层06室。法定代表人卓云强,总经理。被告雷婷婷,女,1990年12月14日出生,畲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阔桂风,男,199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鑫鼎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婷婷、阔桂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俩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卓云强撤回对被告许孝凤、雷婷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鑫鼎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巧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