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746号原告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水西村茯苓。法定代表人钟全军。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一段499号。法定代表人李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8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当于人民币860000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混泥土搅拌运输车贰辆(发动机号码为:P250xx、P251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黎志群人民陪审员 张兆波人民陪审员 温珍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斌 百度搜索“”